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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搬家跨境电商走私案相关经营平台经营者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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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4 02: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蚂蚁搬家模式系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涉案人员、单位的常见行为模式,其主要模式系通过少量多次的方式将相关物品以跨境电商的模式进口到境内随后再进行销售。由于该行为下必然涉及到盗用他人免税额度的情况,故实务中倾向于认定为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然而行为上虽然被认定为走私,但具体到涉案的人员、单位的认定则应进行进一步分析。实践中对于在保税区内经营商品平台的跨境电商从业上家而言,即便下游存在涉嫌走私的情况,对于上游商家并不当然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应基于整个情况的经营模式进行综合分析,才能考虑自身与犯罪的距离以及追诉的可能。一、蚂蚁搬家跨境电商走私案的常见模式跨境电商走私案的核心在于盗用他人免税额度,从而达到利用免税政策将应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口。笔者所办理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中虽然行为模式、性质各有特点,但所有的业务操作及特点都是围绕获取免税额度而进行。实践中相关人员、单位存在的犯罪行为可能包括:如对于跨境电商经营平台明知他人可能涉及走私而与其合作;如对于货运单位或快递公司、人员通过投递空包裹或是特定地址投放包括,从而达到规避三单对碰的目的;再如对于境内经营的各类电商平台,通过刷单的方式以低税或免税大量购买货物;最后当然亦包括为跨境电商走私作准备而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等。在蚂蚁搬家走私案中具有一项较为明确的特征,即行为人在相关电商平台购买物品录入身份信息后,会将相关物品寄送到较为相似的地址中,如同一街道、同一小区,相关地址均模糊。在物品送到后,行为人会自行前往领取,从而达到积少成多的效果。对于此类行为,实际上的货主以及快递人员、公司,由于直接参与到违反跨境电商相关规定的货物进出口业务中,故会被认定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然而值得考虑的是对于此类案件的平台经营者,其是否应被纳入到案件的追诉范围内?平台的经营者即为在国内大型电商网站进驻的商家,此类上家一般通过自行在境外购买货物,随后寄存于保税区中待销售,或是在区内向大型进出口平台调配货物再进行销售。笔者在经办的数起平台经营者涉嫌走私普通物品案件中,总结了相关人员不构成犯罪,应予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辩护理由,现就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分析。二、平台经营者不构成犯罪的相关理由笔者认为平台经营者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主要应考虑行为的具体模式。1.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行为均发生在境外与境内无联系如前面提到的平台经营者货物来源的问题,相关货物的采购均发生在境外,采购后并未与境内产生即时联系。举个例子,在一般贸易走私案件中,相关追求走私犯罪结果的人员在货物被采购、定制时已经确定了随后的整个走私模式,或通过低报或通过伪报的方式将货物进口到境内。而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在采购货物时,货物的运输目的地系保税区而非境内地址,换言之采购的行为实际上只是境外经营行为,未与境内的个人、单位产生联系,因此无法得出该行为属于走私犯罪构成部分的结论。2.处于保税区的货物其实际去向尚待确认货物进入保税区时需就货物的基本情况进行报备,包括货物的数量、实际交易价格以及将来可能的贸易方式等,针对贸易方式的问题其将来存在变更的可能。在近年逐步开展的综合保税区中,相关货物可以进行区内的销售、转区或根据不同的交易变更将来进口模式等,对于平台经营者将货物运输到保税区后,货物将来的进口贸易方式实际上属于待确认的状态,并不当然以跨境电商的方式报关进口。因此不能因平台经营者采购、运输货物便认为其与后续发生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产生刑事法律上的联系,货物去向不明意味着经营者并未参与到涉案走私行为当中。3.判断涉案走私犯罪的核心行为所有的走私案件均有相应的核心行为,该行为不仅系判断案中主从犯的参考标准,亦可能通过分析个人、单位与核心行为的距离从而得出无罪的结论。在一般贸易走私案中其核心行为在于制作虚假的单证、合同等;在跨境电商走私案中除了上面提到的涉及运输业务的核心行为外,还包括如提供身份信息,提供换单系统等,故在辩护过程中能够通过分析核心行为与平台经营者的距离,考虑平台经营者有无认识到本案存在走私的可能,从而论证其无罪或罪轻的理由。三、案例分享近期笔者曾接受一起关于平台经营者的具体咨询,在经过分析后笔者认为该经营者最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能较低。该案的经营者在进口货物后基于电商平台订购进行销售,在经营过程中要求客户提供身份信息及真实的收货地址。随后由于下游推单单位存在走私行为,而被卷入到案件当中。笔者对经营者情况进行分析,先从上面提到的行为模式出发,认为经营者的业务与走私核心行为不存在关联,即经营业务合法且并未在犯罪意思上与走私实行人员产生联系。随后从案件的证据角度出发:首先,并无证据显示经营者与下游单位存在联系,二者未进行共谋;其次,经营者与下游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均公开可查,推送单据、买家信息等并未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再次,本案的纳税义务主体并非经营者,无论货物最终应缴纳税款多少,均系由实际买家进行缴纳,经营者并无进行走私的必要;最后,则是经营者的利润来源问题,其销售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其中已经包括销售利润,最终的进口方式并不影响其利润的构成,换言之并未从后续发生的他人从事的走私行为中获得非法利润。该案在经过八个月的侦查后,最终并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相关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解除取保,撤销案件。四、蚂蚁搬家模式下对经营者的一些建议笔者认为在经营过程中平台进驻的经营者较难区买家的真实情况,对于买家是否为真实个人,或是蚂蚁搬家的隐藏货主,缺乏判断的能力。为了保障经营合法顺利,笔者认为经营者可以着重对如下问题进行审查:一方面对于存在可疑的收件地址、个人等,需要求他人尽可能提供较多的信息材料,以证明其为真实的个人;另一方面对于交易中相关信息存在错误的订单,需要求买家自行进行补充,不能因贪图便捷或体现自身服务而为他人进行处理。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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