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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谈|直播带货中的价格承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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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1 10: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直播带货中,主播作出的价格承诺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主播在直播间内明确表示商品价格,并且消费者基于此价格下单支付,即可视为双方之间建立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一旦消费者完成支付,合同即告成立,主播应当按照承诺的价格交付商品。

如果主播在直播中明确表示了价格,并且消费者在此基础上下单,那么这个价格承诺就是有效的,主播需要按此价格销售商品。如果主播事后反悔,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主播履行承诺或赔偿损失。

然而,如果主播的价格承诺存在误导、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情况,消费者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此外,如果价格承诺违反了《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消费者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总之,直播带货中的价格承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双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附:广州市律师协会编制的电子商务案例

【案例】直播带货中的价格承诺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2019 年 10 月 11 日,某莱雅公司运营的微博账户“某丽可 XkinCeuticals”发布文章称参加预售活动是购买紫米精华的最好时机,比“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10 月 21 日,高某某在“修丽可官方旗舰店”支付 200 元定金预定 2 套预售套装,每套含紫米精华正装(30m1) 1 瓶,中样装(15m1) 2 瓶。11 月 11 日,高某某支付上述订单尾款,共计 1910 元(含定金),并于当日下午签收预售商品。当日晚间,某莱雅公司通过李佳琦直播间销售秒杀套装,每套售价 850 元,含色修精华正装(30ml) 2 瓶、赠品紫米精华中样装(15ml) 3 瓶,限量 1 万份。上述商品中同类精华成分一致,仅规格不同。高某某诉讼请求为请求某莱雅公司赔偿包括欺诈、违约等在内各项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争议焦点】某莱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1、某莱雅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日内向高某某赔偿 200 元;2、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商品销售价格,直播电商行业普遍存在“低价限量带货”惯例,该价格策略不具有普适性,本案中出现相似商品在直播间售价更低的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某莱雅公司并无欺诈故意,不存在欺诈行为,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高某某与某莱雅公司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后者微博内容明确传达了购买预售商品较“双十 一”当天购买更划算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要约,属于合同内容。

比对案涉两款商品,可以发现:从折扣率看,预售套装整体折扣率为 50%,直播间的秒杀套装整体折扣率为 68%。 从商品组合看,两者均含紫米精华,且紫米精华重叠率高达 75%。从商品销售价格之和看,两者相差 700 元。虽然案涉两种商品属于完全独立的商品主体,但从一般消费者认知上看,不应以此否定消费者在缔结合同时得到“最划算”相似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组合的合同目的。冷静期权利属于消费者的权利,而非义务。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并非信赖利益保护的唯一方式,高某某可通过向某莱雅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弥补损失。

【总结】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运营的微博等新媒体发布具体、明确、可跳转购买的网络促销信息,应视为网购合同要约。当消费者基于网络促销信息中的低价承诺购买商品组合后,经营者以更低价格出售高度重合的商品组合,违反了价保承诺的,应认定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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