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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猫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规范变更》的规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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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7 23: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规范,更好的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体验,天猫将对《天猫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规范》、《天猫OTC药品/处方药类目商品发布规范》进行变更。

本次调整于2024年7月8日公示通知,将于2024年7月15日正式生效;

核心变更点:

一、分拆《天猫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规范》为《天猫药品管理规范》和《天猫医疗器械管理规范》,新增:

1.更新/变更相关资质 商家需在证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更新店铺证照信息;

2.商家应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为用户提供药学服务,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用户用药等工作;销售中药的商家应配备执业中药师为用户提供药学服务。

二、修改《天猫OTC药品/处方药类目商品发布规范》中标题和主图发布规范;

三、部分规则格式、表述微调。

序号

规则名

变更前

变更后

1

《天猫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规范》

《天猫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规范》

新增:《天猫药品管理规范》

2

新增:《天猫医疗器械管理规范》

3

《天猫OTC药品/处方药类目商品发布规范》

二、商品基本信息

(一)商品发布规范

1、标题发布规范

主标题内容应按顺序为:品牌名+药品商品名*+药品通用名+规格

*注:药品如没有药品商品名,则该项不填。

二、商品基本信息

(一)商品发布规范

1、标题发布规范

主标题内容应按建议顺序为:品牌名+药品商品名/药品通用名+规格

*注:药品如没有药品商品名,则该项不填。

4

2、主图发布规范

2)商品主图不得少于3张,按如下顺序展示:第一张主图为外包装标签正面全貌图,能看到醒目的药品名称,如商品为处方药的须确保第一图为白底;

2、主图发布规范

2)商品主图不得少于3张,按如下顺序展示:第一张主图为外包装标签正面全貌图,能看到醒目的药品名称,如商品为处方药的须确保第一图为白底,如商品为处方药则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5

2、主图发布规范

图示例:




2、主图发布规范

图示例:









<hr>
天猫医疗器械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猫医疗器械行业管理,保障天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天猫规则》《天猫入驻标准》《天猫市场管理规范》、《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天猫经营和购买医疗器械的用户。

第三条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引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的定义)。

第二章 入驻

第四条 经营医疗器械的商家,入驻天猫的资质要求是点此查看。天猫可发布医疗器械商品的类目为:

一级类目

二级类目

医疗器械

/

计生用品

/

隐形眼镜/护理液

隐形眼镜

软镜护理液

彩色隐形眼镜

硬镜护理液

医用眼部护理产品

角膜塑形镜

视光设备/器具


第五条商家在天猫经营必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商家按照天猫的规则进行经营,并且在商家有违规行为时根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规定用于向天猫及消费者支付违约金。保证金缴纳标准及额度依照《天猫店铺保证金规则》执行。

第六条 按照天猫当年的“年度软件服务年费缴纳、折扣优惠及结算标准”相关规则执行,如《天猫2024年度软件服务年费缴纳、折扣优惠及结算标准》。

第七条 除上述规定外,商家入驻天猫应符合《天猫入驻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商品发布

第一节商品发布要求

第八条 商家应按《天猫规则》及天猫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

第九条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应与消费者收到的商品或经天猫官方抽检的商品相符,且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条商家在天猫发布商品应严格遵守以下相关行业标准/保质期规范的规定:

商品发布标准

适用范围

天猫医疗器械发布规范

适用于发布在“医疗器械”一级类目下的商品

天猫成人用品和计生用品发布规范

适用于在天猫销售的“计生用品”一级类目下需医疗器械资质相关所有商品

天猫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发布规范

适用于在天猫销售的“隐形眼镜/护理液>> 隐形眼镜”二级类目下所有商品

天猫商品保质期发布规范

适用于该发布规范约定的所有类目下的商品




第二节商品发布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商家发布国家或淘宝平台禁止发布的商品或信息,将按照《淘宝平台违禁信息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商家出售页面信息的商品资质与实物不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天猫有权对相关商品进行下架或删除处置,每次扣6分,并给予商家向天猫支付10000元违约金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清退店铺的处理:

1.如页面信息展示医疗器械相关资质,实物商品不是医疗器械;

2.实物商品证号资质与页面信息不符的;

3.商家发布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销售许可证或者备案范围的商品等。

第十三条 商家未按本规则及天猫平台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按照《滥发信息的规则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商家出售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淘宝公布的规则、天猫与商家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情形的商品,将按照《天猫商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总则》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商家展示的商品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其他极其恶劣影响的,天猫将给予清退店铺处理。

第四章 召回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医疗器械商品,商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第十七条 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天猫平台,并及时通报有关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商家怠于召回的,天猫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或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采取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参加营销活动等经营权限管控措施。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商家出售的医疗器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为消费者退款;若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商家需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三倍作为赔偿;该赔付义务将由商家(以商家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进行承担:

一、未依法注册或者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二、过期、失效、已被淘汰的医疗器械;

三、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医疗器械。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条商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天猫有权清退:

(一)违反《天猫入驻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家营业执照被吊销、资质失效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资质等;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三)向天猫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四)其他因违反《天猫市场管理规范》且商家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给予清退店铺处理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未规定的管理情形,按《天猫规则》《天猫入驻标准》《天猫市场管理规范》、《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涉及到的词语定义解释同《天猫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范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

<hr>


天猫药品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猫药品行业管理,保障天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天猫规则》《天猫入驻标准》《天猫市场管理规范》、《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天猫经营和购买药品的用户。

第三条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

第二章 入驻

第四条 天猫药品行业为邀约制招商入驻。

第五条经营药品的商家,入驻天猫的资质要求点此查看。

天猫药品行业一级类目为:OTC药品/国际医药、精制中药材、处方药。

第六条 更新/变更相关资质 商家需在证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更新店铺证照信息,未及时更新将依照《未按约定提供相关资质》具体处理措施执行。

第七条商家在天猫经营必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商家按照天猫的规则进行经营,并且在商家有违规行为时根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规定用于向天猫及消费者支付违约金。保证金缴纳标准及额度依照《天猫店铺保证金规则》执行。

第八条 按照天猫当年的“年度软件服务年费缴纳、折扣优惠及结算标准”相关规则执行,如《天猫2024年度软件服务年费缴纳、折扣优惠及结算标准》。

第九条 商家应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为用户提供药学服务,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用户用药等工作;销售中药的商家应配备执业中药师为用户提供药学服务。

第十条 除上述规定外,商家入驻天猫应符合《天猫入驻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商品发布

第一节商品发布要求

第十一条 商家应按《天猫规则》及天猫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

第十二条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应与消费者收到的商品或经天猫官方抽检的商品相符,且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商家在天猫发布商品应严格遵守以下相关行业标准/保质期规范的规定:

商品发布标准

适用范围

天猫OTC药品/处方药类目商品发布规范

适用于发布在“OTC药品/国际医药”和“处方药”一级类目下的商品。

天猫商品保质期发布规范

适用于该发布规范约定的所有类目




第二节商品发布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商家发布国家或淘宝平台禁止发布的商品或信息,将按照《淘宝平台违禁信息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商家未按本规则及天猫平台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按照《滥发信息的规则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商家违反《天猫OTC药品/处方药类目商品发布规范》中关于产品发布规定的,将按照《违反天猫行业产品发布规定的规则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商家违反如下行业特殊管控要求,天猫有权对相关商品进行下架或删除处置,每次扣6分,并给予商家向天猫支付10000元违约金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清退店铺的处理。如发生第(一)种情形,将同时给予商家取消药品相关类目授权的处理。

商家违反行业特殊管控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家销售的药品未按照法律规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

(二)商家出售页面信息的商品资质与实物不符,如页面信息展示该药品相关资质,实物商品不是药品;或商家发布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销售许可证或者备案范围的商品等;

(三)商家销售的药品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

(四)处方药商家未按法律法规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商家未按法律法规进行处方审核,或重复使用处方;

(五)商家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

(六)药品商家刻意规避天猫商品SKU设置规则,或隐藏、遮挡、模糊处理商品标题、品牌、型号等关键属性信息,以误导消费者、扰乱搜索等行为;

(七)通过处方审核前,展示说明书等信息,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八)商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未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公开相应信息;

(九)商家存在其他违反行业特殊管控要求或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 商家展示的商品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天猫将给予清退店铺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假药/劣药的;
  • 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的进口药品;
  • 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其他极其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在《天猫商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细则》基础上, 天猫针对药品类目商家进行特殊抽检,商家需配合天猫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抽查所需的凭证(如采购凭证、合同、发票、进销存系统记录等)。若商家提供的凭证资料存在伪造、编造的,给予清退店铺处理。存在以下情形的,天猫将取消商家药品相关类目的经营权限,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清退店铺处理:


  • 商家提供资料不合规或无法提供抽查凭证的;
  • 商家拒不配合平台抽查的。
第四章 召回制度

第二十条 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药品,商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天猫平台,并及时通报有关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商家怠于召回的,天猫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或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采取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参加营销活动等经营权限管控措施。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家出售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为消费者退款;若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商家需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五倍作为赔偿;该赔付义务将由商家(以商家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进行承担


  •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经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的进口药品。
第二十四条 商家出售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为消费者退款;若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商家需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三倍作为赔偿;该赔付义务将由商家(以商家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进行承担


  •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 超过有效期的;
  •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辅料的;
  • 药品未按法律法规进行采购的。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五条商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天猫有权清退:

(一)违反《天猫入驻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家营业执照被吊销、资质失效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资质等;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三)向天猫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四)其他因违反《天猫市场管理规范》且商家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给予清退店铺处理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未规定的管理情形,按《天猫规则》《天猫入驻标准》《天猫市场管理规范》、《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关于商家适用的保证金金额,技术服务费年费、技术服务费费率及其结算内容的规定,若与商家签署的《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冲突的,以《天猫商户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涉及到的词语定义解释同《天猫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范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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