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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破获了一起涉及商业秘密侵犯的案件。据“深圳市场监管”通报,吴某是A公司负责家居和家电类产品的跨境电商平台负责人,他掌握了A公司的关键货源信息、营销策略、价格政策以及机密财务和物流信息。
在任职期间,吴某多次通过微信将A公司的运营信息泄露给其妹妹吴某玲,并和A公司的供应商某家具公司取得联系,帮助其妹妹成立一家专门从事跨境电商销售的公司。
与此同时,吴某还入股了A公司的竞争者B公司,直接参与其运营。吴某利用从A公司掌握的信息,为B公司销售与A公司同款的热门产品,并将价格设置得低于A公司的产品价格,以此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银行和支付宝等财务记录,证实了吴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吴某姐妹从中获利超过45万元的事实。经核算,吴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销售额减少1200万元,损失利润约400万元。
尽管执法人员已经查明上述事实,但吴某拒绝配合调查,并不承认这些事实。鉴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且性质恶劣,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吴某被处罚款175万元,并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起事件在行业内引发了广泛讨论。有人指出:“获利45万,却被罚款175万,这真是得不偿失。”
“公司雇用到这样的人实在不走运,大家在招聘时一定要更加注意。”
跨境电商的运营岗位具有特殊性,通过监控可有效保护运营的访问与操作安全,防止企业机密信息泄露。然而,企业不应过度扩展监控范围,实行监控前应告知员工,以尽可能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除了有上述这种在职员工“背刺”原公司的事件,也有那种离职后蓄意报复前公司的现象,这让很多跨境公司的老板表示:“实在是太难了!”
泄密事件给跨境卖家敲响了警钟,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也有很多人直言跨境员工的不易。比如部分公司会对公司员工的电脑进行监控,或者使用一些管理系统来查看员工的电脑活动情况,这让员工非常不自在。
孰是孰非,很多事情对错的界限并不明显。综合整体情况来看,公司在打竞对的同时也要防内鬼,这需要制定更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员工若遇到不合法的对待时,不可贸然行动,还需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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