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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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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1 20: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跨境电商市场正在崛起。那么,电商出口企业有哪些税收政策可适用呢?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4 年1 月1 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内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第二至六条



三、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经国务院批准)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适用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适用条件
1.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2.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3.符合退运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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