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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司法大数据分析在当前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跨境电商司法大数据分析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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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研判新情况与新问题。
通过海量的司法数据,可以对跨境数字贸易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精确分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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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决策支持。
形成的平台经济、电子商务、网络知识产权等系列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可以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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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纠纷处理能力。
基于大数据分析,可以全面提高对纠纷的感知、预测和防范能力,从而更加高效地处理各种纠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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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数据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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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对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用户评价等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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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治理提供支撑。
大数据分析不仅为企业服务,还可以为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撑,帮助政府更好地应对和管理各种社会问题。
跨境电商司法大数据报告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未设置案由
检索条件:跨境电商
案件数量:3726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4年6月20日
二、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2024年6月20日前共3726篇裁判文书。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分别占比28.05%、12.48%、9.21%。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1045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3103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刑事,执行,行政。
(三)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四)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2514件,二审案件有705件,再审案件有34件,执行案件有350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8.04%。
(五)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307件,占比为52.01%;其他的有425件,占比为16.91%;撤回起诉的有342件,占比为13.61%。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528件,占比为74.89%;改判的有129件,占比为18.30%;其他的有26件,占比为3.69%。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驳回再审申请的有26件,占比为76.47%;维持原判的有4件,占比为11.76%;提审/指令审理的有2件,占比为5.88%。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160件,占比为45.71%;财产执行的有51件,占比为14.57%;驳回申请的有35件,占比为10.00%。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232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14件,包含无期徒刑的案件有2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126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1件。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220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5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3件。
(六)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11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662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21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205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43件。
(七)犯罪金额可视化
通过对犯罪金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犯罪金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50件,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41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7件,1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5件,2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5件。
(八)诉请金额可视化
通过对诉请金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诉请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623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378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4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39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1件。
(九)判赔额可视化
通过对判赔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判赔额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731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262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96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76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4件。
(十)诉请支持率可视化
通过对诉请支持率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诉请支持率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诉请支持率最高,为71.8%,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69.0%,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67.6%,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63.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62.7%。
(十一)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15天。
(十二)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十三)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录)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附 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目前北京法商领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为上市公司,国家部委,国有企业,家族企业,以及非盈利机构等提供战略规划,整体价值提升,组织法商风险管控,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全生命周期的业务服务,在“成就新商业文明领道者”使命的指引下,以期建设一个国际顶尖的、开放式的法商管理平台,吸引国内外开展法商管理理论研究、实践应用的机构和人才,积极推动法商管理理论的科学研究,并通过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体系,整合法商高端资源,推动法商智慧型企业或组织的成长。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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