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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朱德庸
本篇为跨境电商栏目的第三篇文章,尝试从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贸易方式说起,供大家参考。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两种贸易方式主要特点:
1.对单票5000人民币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以通过跨境统一版以清单方式进行通关,申报方面,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2.对单票超5000人民币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货物,可以采用报关单方式进行通关,申报方面,在跨境统一版申报订单号或海外仓订单号后,随附报关单单证栏填报。
对于此两种贸易方式,日常操作中的痛点主要有哪些呢?
痛点一:合规化申报痛点
案例一: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查, 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9月11日期间,XX公司在为“XX TRADING PTY LTD.”、“XX AGENCY LTD.”等公司代理咖啡壶、乐器、微波炉等日用百货产品出口时,将实际应以一般贸易方式(0110)出口的产品登记在其备案的电商平台网站XX.com交易订单中,并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涉及报关单129票(报关单号详见附件),涉及货值约人民币4946.26万元。以上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违规。
案例二:2023年1月16日,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将报关单号为XX的报关单,用虚假的B2B出口订单将贸易方式申报成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当事人明知在出口申报时应如实提供资料向海关申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用虚假的B2B出口订单将207票的贸易方式申报成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其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案例三:2023年1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的12票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XX,申报监管方式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货值为179.23万美元。经查,该12票货物的实际交易均未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实为一般贸易(0110)出口货物,与《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公告〔2020〕75号)对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要求不符,存在监管方式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20年75号公告,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在实际申报时,需注意出口B2B订单是否真实?是否实际交易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在整理资料时,有点困惑的是,在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物流信息是否应该在平台体现?支付信息是否在平台完成?
痛点二:合规化退税痛点
跨境电商货物的退税痛点一直困扰着从业者,不征不退或者先征后退,这两种方式何种合适呢?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典型货物为亚马逊FBA货物,通过9810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可以证明货物离境,但是此种方式为货物先暂存于海外仓,无法证明货物已经是销售的状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符合条件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作为B2B出口业务,尚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
出口退税的关键点在于,根据财税2012年39号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出口货物需是已销售状态,9810报关无法向税务局证明货物已销售。
近来,有部分地区在尝试通过综试区系统和电商平台对接,平台推送已销售订单信息完成退税;也有部分地区试点离境即退税方式。
后疫情时代,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在出口报关,税务,退税,外汇方面,和传统一般贸易区别很大,对于监管方也带来了监管挑战。跨境电商的合规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规范申报,便捷退税,合规收汇,需要大家的一直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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