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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阿里赔京东1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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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0 06: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京东诉阿里“二选一”垄断案6年后,一审京东胜诉。



12月29日,京东发布消息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京东方面称,过去几年,京东因“二选一”垄断行为遭受了数百亿元的经济损失。

针对这起诉讼,阿里方面回应南都记者称,“已获悉此消息,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二选一”第一案?

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也被不少人称为“‘二选一’第一案”。据了解,早在2013年6月,一位京东商城高管发出《二选一,这条通往奴役之路,你走么?》的文章,将商家被阿里巴巴要求“二选一”的问题暴露出来。



2015年的双11期间,双方战火升级。鞋业品牌“木林森”官方致函京东称,由于受到某平台压力,该品牌将撤掉京东的会场资源。随后,京东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逼迫”商家“二选一”,严重扰乱了电商市场的秩序,损害商家利益。对此,阿里回应称,竞争的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就是让消费者选择。

2017年,京东向北京高院起诉天猫,称其滥用市场支配力量实施“二选一”等行为,损害了正常竞争秩序。天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并非本案被告(天猫)住所地人民法院,也非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当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9年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院驳回阿里管辖权异议上诉,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享有管辖权。该民事裁定书还显示,京东起诉认为天猫通过签订“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开设店铺的众多品牌只能在天猫开店,而不得在京东参加促销活动和开店,这种“二选一”行为,侵犯了京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赔京东10亿元。

管辖权裁定结果出来后,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进入实体审判。2023年12月29日,京东发布消息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京东获赔10亿元。

专家:行业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

“这个结果并不意外。”零售电商行业专家庄帅告诉南都记者,阿里此前已因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被罚,本次一审结果在预料之中。据悉,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二选一”行为,并罚款182.28亿元。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孙晋向南都记者表示,京东胜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平台实施“二选一”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不正当竞争的最后是消费者买单。此外,扩大内需是当前和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刺激消费大背景下,该案件对保障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放心消费有一定积极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国家倡导规范与发展并重,在规范的基础上更好更健康的发展路径。与政府部门开罚单不同,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企业以《反垄断法》为武器,坚决对‘二选一’说不。”孙晋称,京东与阿里的体量在当时有一定的差别,可以说是向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说“不”,发起挑战。

在孙晋看来,市场经济活动有没有公平竞争秩序,既取决于政府职能部门,也需要企业、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共同行动。他表示,2017年至今,京东实属不易,对企业有较大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对头部平台有一定警示作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合法合规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确定商业策略,这次判决将起到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效果。“只有公平竞争的发展,才能有更多的平台企业有机会脱颖而出。”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认为,该案件对电商平台有警示作用。过去所谓的生态玩法中存在陷阱,部分互联网生态玩法更加趋近于垄断。未来,企业要重视《反垄断法》,从模式创新转向技术创新。他还提到,“二选一”的界定有困难。如果界定清晰,“二选一”现象可以根绝。但有些变相的“二选一”和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有时很难被发现,未来需通过法律条文结合案例的方式来完善立法。

反垄断损害赔偿要计算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南都记者从多名知情人士处获悉,本案的索赔金额从原先的10亿元调整为60亿元。从一审结果看,法院并未完全支持京东方面的诉请。

在反垄断诉讼中,原告一般需要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且证明自己因被诉垄断行为而受到了损失。最后一步,即反垄断损害赔偿的计算及其证明,一直备受关注。

目前尚不得知这笔高达10亿元的赔偿数额,究竟如何计算得出。结合此前的多起反垄断诉讼案例,南都记者发现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问题上,一般重点关注被诉垄断行为前后情况。

比如上海韩泰轮胎案的一审判决书提到,反垄断法意义上垄断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该是在比较有垄断行为和无垄断行为对市场不同影响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市场参与者计算其在有垄断行为状态下遭受的财产损失。通常,对于消费者是指因垄断行为导致消费量下降、价格上升而产生的福利损失,对于经营者则是因为垄断行为导致交易机会减少、利润减少而产生的福利损失。

也就是说,反垄断诉讼的损害赔偿不仅要计算被诉垄断行为实施期间所受到的直接损失,还要假设在没有垄断行为的情况下推算原本可获得的利益。

根据2022年11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45条也拟规定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减少的可得利益。

该条还指出,确定损害赔偿可以参考的因素,包括被诉垄断行为实施之前或者结束以后,与实施期间的相关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等;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等。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出品:南都政商数据新闻部、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黄培 李玲 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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