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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应该守住哪些底线?|楚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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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2 13: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楚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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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楚学友

首发|环球时报·环球财经

直播带货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行业在发展中痛点频现。

近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针对直播带货的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作出新规范,要求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作为连接消费者和商品“新桥梁”的直播带货应守住哪些底线?4月20日,我在《环球时报》财经三人谈栏目发表文章。

《条例》颁布后,包括直播电商企业、MCN机构(网红博主的经纪公司)、传统行业的电商业务团队和主播将面临不同程度影响。
我将其概括为五类一级风险:品牌商风险、主播风险、直播平台风险、MCN机构风险和行业监管风险。其中,品牌商和主播分别对应了“带谁的货”和“谁在带货”两个问题。
如持续细分,可将品牌商风险细分为产品质量和数据造假等二级风险,主播风险细分为选品定价、直播推广、发货结算和售后服务等四个阶段的二级风险。
首先,从品牌商角度看,其风险主要包含产品质量风险和数据造假风险。应坚持如下原则:不管是自有产品,还是采购代销的产品;不管是自己的主播还是达人主播,发生质量问题的,品牌商分别要承担生产者责任和销售者责任。
其中,自己生产的,要严格按照行标、国标生产,杜绝残次品和伪劣商品流入市场;采购代销的,要做好资质查验,留存生产方提供的相关产品质量证明,履行尽职审核义务。一旦过程中发生问题,即使产品已经出售,也要通知召回,保存召回记录,并且承担召回成本。这对应的是《条例》的第八条。
对应《条例》第九条,我们也应关注数据造假风险,主要指观看人数和销售数据造假,应予以严格监管。
其次,从主播角度看,其业务流程的全链条均存在亟待规范的风险。仅以直播推广阶段为例,主要涉及广告代言风险、内容违规风险、言行违背公序良俗风险和侵犯其他主体的人格风险。
针对以上类型,主播方为避免碰触虚假广告、为不得代言的商品代言、违反特许经营和专卖规定、绝对化用语等方面的风险,应该做好:

    列出负面清单制度,避免禁止在直播电商中出现的商品和服务;

    禁止“最佳”“最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包括打“擦边球”的“zui”字表达;

    必须实际使用产品后,才能代言;

    保留相关证据,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这对应的是《条例》的第十四条和十五条。
知名法史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说,法律是社会变革的先声,它预示着更加公正和文明的未来。相信直播电商的发展,也会因为《条例》的规制,更加蓬勃有序。
具体应该怎么办?
我筹划了一门行业风险管理和危机课程。4月29日上线第一期课程,预计6月31日之前更新完毕。感兴趣可以看看。



你怎么看直播带货?欢迎讨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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