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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明星直播带货涉刑事欺诈?!大骗子公司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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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5 19: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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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黄圣依扬子直播事件6人被刑拘#冲上热搜,明星带货翻车这几年倒是不少见,但刑拘??

据新闻报道,2024年1月5号,某腊肉品牌的负责人王女士与晟宸泽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协议。王女士提供产品,晟宸泽开展多轮直播售卖,并承诺邀请明星、网红助力站台。

届时,王女士只需交10万元坑位费,就可最少保底得到140万元实际销售额。直播结束后还将杨子、黄圣依和覃进展三人与产品同框带货的授权切片视频免费赠送,以便持续宣传产品。

于是王女士与该公司签署合同,缴纳了10万元坑位费。之后,王女士为了这场直播,囤货了价值170万元的腊肉。

然而在1月16日直播当天,杨子、黄圣依并未依照合同内容所写的与产品同框,产品仅在覃进展一人的匆匆介绍下,不足两分钟便被替换。王女士备足的腊肉仅售出1单。

王女士随后赶至晟宸泽传媒的办公地,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该事件发生后,迅速引发舆论发酵。杨子、黄圣依、覃进展分别发布公开声明表示该事件与自己无关。

上海市闵行分局接到报案并调查了解后,于3月21日向王女士出具了立案告知书,文件内容显示:上海好妈妈影视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符合立案标准。日前,汤某、孟某、王某等六名涉事公司的工作人员已被刑事拘留。

并且王女士在维权过程中得知,还有其他商家深陷类似骗局。好妈妈影视公司共开展过3场类似的直播,其中2023年10月22日的许华升、李彩桦、尼克场次,2023年12月6日的麦家琪、衣哥场次,均与自己被骗的2024年1月16日杨子、黄圣依场次,骗局模式如出一辙。







(截图来自新浪微博,滑动查看)

此次案件,各方签署合同,看起来仿佛就是普通的“直播带货”翻车,按理属于普通的合同纠纷,仅涉及民事问题。但该案件的涉事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员却被刑事拘留,此次“直播带货”翻车演变成刑事案件,与普通的带货翻车有什么区别?

01

带货翻车涉合同诈骗罪

本次“直播带货翻车”商家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拘。

合同诈骗罪即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过相关媒体的报道可知,在本案中,好妈妈影视公司以高额回报诱使对方当事人与自己签订直播合同,并缴纳坑位费,所骗金额约3000多万元。根据明星达人所发的声明来看,好妈妈影视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们的肖像或是名义进行商业活动,这显然表明该公司在实际上并无履行其与商家签订的合同的能力。并且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商家前往公司办公地却发现人去楼空。上述行为可以推定好妈妈影视公司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1

1、欺骗内容不同。民事欺诈通常局限于个别或局部事实的误导,而诈骗罪则涉及整体或全部事实的欺诈行为。当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构成整体事实的欺诈时,若其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而是利用合同作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则应依据法律将其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反之,若行为人仅在合同的某些具体要素,如主体资格、数量或质量等方面实施欺诈,但仍履行了合同,则应被认定为合同欺诈行为。

2、欺骗程度不同。在评估欺骗行为时,关键在于分析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方法是否足以导致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因此处分财物。若行为人的欺骗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财物处分,则符合诈骗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反之,若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未达到足以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那么该行为应被界定为民事欺诈,尚不构成诈骗罪。因此,在判断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欺骗方法、受害人的认识错误以及财物处分之间的关系。

3、非法占有目的不同。成立诈骗罪行为人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民事欺诈则没有。

4、后果不同。刑事的合同欺诈会涉嫌合同诈骗罪,民事欺诈的合同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02

如何应对直播带货翻车骗局?

直播带货须知

(一)明星达人人带货的注意事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

1、坚持正确导向

明星在广告代言活动中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例如,不得发布有损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言论;不得实施妨碍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言行;不得宣扬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不得宣扬民族、种族、宗教及性别歧视;不得炒作隐私;不得宣扬奢靡浪费、拜金主义、娱乐至上等错误观念和畸形审美以及其他其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言论和观念。

2、做好事前把关

明星在为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应当对被代言企业和代言商品进行充分了解,依法进行产品使用,查阅被代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相关资质审批情况、企业信用记录、代言商品的商品说明书(服务流程)以及涉及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和交易条件等信息。

3、依法诚信代言

明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依规、诚信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例如,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等。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诋毁;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等。

(二)商家的注意事项

1、保证产品质量:商家应当确保所销售的商品质量合格,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2、依法广告宣传: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的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3、保障消费者权益:商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4、合作方选择:企业拟与明星进行广告合作,对于自称是明星代理人、合作方的中间商应审核相关授权代理文件、资质,避免盲目信任,尽量从源头经纪代理公司进行合作,相关合作可以多观察其他合作方,避免上当受骗,如无法确认,但又想把握合作机会的,则可以尽量减少事前支付比例,推迟支付时间,避免大额款项的事前直接支付,降低风险。

近年来,明星直播带货出现“翻车”事件屡见不鲜,明星不是专业的直播带货主播,商家如果盲目对明星寄予不切实际的带货厚望,而没有真正深入了解直播带货行业,了解意向明星的带货情况、合作公司情况,一厢情愿相信各种“保底”、“承诺”,被骗概率将大大增加,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目前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的畸形行业难题,出台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最新的新消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等,在有关部门的整治之下,将大幅压缩骗子的发挥空间,还行业一个清朗。

[1] 陈兴良:《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载 《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5期。

END

本文章为作者个人观点,属于其为娱乐行业及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普法服务,不属于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作者针对具体个案的意见或观点。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专家咨询,请向具有专业资质人员寻求帮助。

原创 | 陈景慧

编辑 | 陈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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