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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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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1 16: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
前 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 9 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 号)的相关要求,积极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特组织编写《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旨在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提供详实办税指导,帮助企业深入准确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操作流程,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态蓬勃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4 年 8 月
一、基本概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 号)第四条明确提出,“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税务部门持续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发展,帮助出口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和服务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并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根据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规定,出口适用退(免)税规定的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因此,办理出口退税需以报关离境、实现销售为基本前提,出口退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也需以销售行为发生为依托,而销售行为发生,意味着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以下称 39 号文件)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跨境电商贸易中,出口海外仓模式属于正常对外贸易方式之一。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其出口退税的办理,只要达到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即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目前,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根据海外仓库类型区分,主要有出口至境外电商平台仓库模式、第三方海外仓模式、自建海外仓模式三种。根据销售模式区分,海外仓出口大致可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即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并在货物抵达后存入指定海外仓,后续由境外公司在电商平台运营销售。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已经实现销售。第二类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先将货物出口备货至海外仓库,再通过境外电商平台销售给境外消费者,该情形下,货物报关出口时,尚未实现销售。对第一类情形,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满足报关离境并实现销售的条件,可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对第二类情形,因出口时货物还未实现销售,待货物在境外电商平台实现销售后,即可根据实际销售的情况,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为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新业态发展,税务部门优化退税管理模式,支持对此类情形下的海外仓出口货物,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可以选择一次性申报退税,也可以选择分批申报退税,即不用等某批货物完全实现销售后再申报退税,而是可就已经实现销售的部分货物分批申报。
二、出口退(免)税操作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与其他出口企业并无区别,均可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时,同样涉及出口退(免)税备案、退税申报、备案单证管理、收汇管理等业务事项。为助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高效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切实解决企业在办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对上述关键业务事项涉及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信息系统实务操作等进行了梳理,方便企业对照办理。(一)出口退(免)税备案1.基本规定(1)出口退(免)税备案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如需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应先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企业可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备案时,应真实、完整填写并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及撤回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变更。企业如需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按规定先行结清退(免)税款,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备案。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2.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离线版申报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鉴于上述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功能设置等大体相似,本指引以使用频率较高的电子税务局为例,对备案的系统操作流程进行介绍。电子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备案操作流程具体如下:(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功能菜单。(2)进入系统后,根据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为出口退(免)税备案(未进行过备案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出口退(免)税撤回。(3)备案结果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查询。(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1.基本规定(1)申报期限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应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载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最晚不迟于次年4月30日前的任何一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外贸型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也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在此基础上,为更好支持出口企业发展,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2号),明确自2020年1月20日起,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仍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2)申报渠道为便利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提供了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免费申报渠道,供企业自由选择。企业通过上述免费申报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实现“网上”申报,相关纸质表单、原始凭证由企业留存备查。此外,有“线下”办税需要的企业,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3)申报资料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所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也有所不同。①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时,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表单资料:a.《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b.《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c.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企业如需申报消费税退税的,还应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表单资料。②外贸企业外贸企业申报增值税免退税时,应当提供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表单资料:a.《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b.《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c.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企业如需同时申报消费税退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2.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环节,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离线版申报系统的系统操作流程相似。现以使用频率较高的电子税务局为例,对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系统操作流程进行介绍。电子税务局出口退(免)税申报操作流程具体如下:(1)免抵退税申报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功能菜单。(2)免退税申报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功能菜单。(3)申报错误撤回操作企业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操作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4)退税进度查询企业如需了解出口退税审核进度,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退税相关信息查询】-【退税审核进度查询】。(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在实务中,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企业在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时,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选择纸质化方式的,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税务部门查验备案单证时,企业应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并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四)出口退(免)税收汇要求企业采用跨境电商海外仓方式出口、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1.关于收汇期限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企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2.关于收汇资料的报送要求原则上,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收汇材料。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企业需在申报退(免)税时同时报送收汇材料:(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2)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3)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上述收汇材料,具体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3.注意事项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企业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五)其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退税适用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本指引未列明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税收相关规定办理。
三、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1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1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15.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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