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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直播带货没销量能否退还坑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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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0 13: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笔者去年代理了几起这类案件,但因为时间关系一直没写成文章,今天来梳理一下,

    一、案情

    以其中一起案件为例,法院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平台推广服务,具体为乙方通过合作主播在直播间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或者商品链接,并根据合同约定在服务场次期间内每通过乙方主播推广一场次均需向乙方支付固定服务费和商品销售佣金,其中本案推广平台为快手,服务场次为 2023 年 x 月,主播为演员“xx ”,固定服务费为xx元,推广商品为儿童袜。双方还约定“ 乙方不以任何形式承担甲方以本次直播推广中产品销售额的结果向乙方)提出任何考核。乙方不承担本次直播推广中关于产品销售额、参观人数、订单数量的任何考核保障义务 ”、“除本合同约定条文外,双方工作人员在合同洽谈过程中作出的业务说明与承诺不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且不对甲乙双方 产生法律约束力 ”。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服务费xx元。 2023 年 3 月 ,演员 “xx”在快手就案涉商品进行直播带货, 但最后实际成交量为 0 单。另查明,案涉合同签订前,乙公司商务推广人员在微信中就直播带货销量有承诺。在本次直播带货中,存在以 “xx商务 ”等昵称按限量最高 99 单进行订购,之后又撤单的事实。

以上事实,由双方提交的《广告服务合同》、公司登记备案资 料、微信记录、直播截图、转账记录、后台记录等证据, 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二、分析

当时有五六家单位上门咨询,他们来自全国各地,表示和他们情况一样的还有几十家,基本情况就如前所述,销售人员在洽谈中以“商家至少需要存货”以及发送过往销售数据等形式(后期核对快手后台发现数据不实)变相保量,但在合同中又说合同外的话不算话,销售表示合同是格式合同,无法修改,不用担心格式条款,结果直播中发现虽然很多人下单,可后来退货量很大,有些买了几单,有些一单没有,并且后台显示购买人和退货人的昵称很多是直播演员的名字后面加上“团队”或“商务”的字眼,即明显是刷单(庭审中公司辩称是正常商业行为,但并未被采纳)。

我接待咨询后认为,光以合同本身来判断,相关字眼自然不利,并且,孤立的个体进行诉讼也很难实现证据的完整性,在书面材料不完全有利的情况下,需要提交更多类似的案件及证据,在证据极大充足的情况下,方可方便法院从自由心证的角度,从更加客观宏观的角度看待案件分析案件,因此最终是多家企业一起起诉,我将甲方销售与不同商家的聊天记录、后台数据搜集并分类提供,对销售明显的话术部分以及刷单行为予以着重强调,最终法院在客观公正的情况下,以公平责任判决支持我们部分请求,二审维持。

三、本案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恶意捏造事实,诱导欺骗原告产生错误销售预期及投资值当的错误认识为由,具体为被告所给予各方的承诺、发送的虚假数据以及直播中的刷单造假行为,要求撤销案涉合同。被告予以否认,认为其所有行为均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的,被告也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前对直播带货销量有承诺,以及按限量最高 99 单进行订购,之后又撤单的事实,但上述事实尚构不成欺诈程度,故本院对原告诉请撤销案涉合同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虽然不构成欺诈,但存在前述行为,且原告支付的服务费与其实际收益明显差距较大,故本院依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合同履行程度、被告直播支出成本、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按原告支付固定服务费 30%比例即xx元返还。

关于被告抗辩案涉合同约定乙方不承担本次直播推广中产品销售额、参观人数、订单数量的任何考核保障义务。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名为《广告服务合同》,实为直播带货服务合同,原告签订案涉合同目的为提高商品销量,而非提高商品知名度的广告行为,且案涉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返还原告合同价款 xx 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而言,实践中,坑位费的案情及细节处不尽相同,因此要特别问题特别分析,比如有些明显保销量的案件往往就更容易打,而有些跟我们情况相同可聊天记录等证据却缺乏的则相对较难处理,所以,建议商家在实践中多一分独立思考,交涉中多保留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作者简介:张敏,民革党员,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宣传部部长、合肥市芜湖商会副会长、合肥铁路工程学校(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铁道学院)法治副校长、合肥市经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安徽广播电视台《政风行风热线》、《法治安徽》栏目律师帮帮团成员、安徽广播电视台学法小课堂节目法律点评员、合肥广播电视台庐州和事佬节目特邀调解员、蜀山区普法律师讲师团讲师、合肥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咨询电话:15256524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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