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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不是法外之地,恶意泄愤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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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 01: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磨街法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2022年9月,李某驾驶其父亲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李某与事故相对方某汽车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12月李某以其父亲为原告起诉至某法院,经调解后获得赔偿。同时,李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一些针对该汽车公司的不当言论。
该汽车公司认为李某在抖音中发布视频恶意攻击、诋毁公司,对公司实际经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致使原告在许昌地区业务严重下滑。今年7月17日,该汽车公司将原告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
磨街法庭收到案件后,工作人员先对案件的来由进行了解并核实,后通知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就2022年交通事故相关赔偿问题存在一定矛盾,且李某表示早已将账号设置为私密,同意道歉,但拒绝赔偿汽车公司的损失,案件调解进展缓慢。
经磨街法庭对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后,吴鹏法官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力促矛盾化解。李某在调解开始时仍然表示拒绝赔偿,经吴鹏法官针对李某发布视频的内容,播放量等实际情况,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不断进行释法明理,李某终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汽车公司也表示愿意降低诉请的赔偿金额。
最终,通过吴鹏法官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在抖音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并保留十五天,赔偿汽车公司1000元,案件至此结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法官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要建立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基础之上。公民无论在现实中还是网络上,都应当注意自身的言行,要通过正当的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勿肆意泄愤,以免侵犯他人权益,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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