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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记|代理员工成功状告拼多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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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5 21: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本文仅从劳动合同法专业角度对案件本身进行分析探讨,供学习交流使用。任何一家企业都可能涉及劳动纠纷,发表本文不代表作者对“拼多多”公司有其他任何偏见。个人认为,拼多多的平台上的商品性价比还是较高的。其他媒体转载本文必须附带前言,并注明出处。
案情简介
我代理的这场劳动者诉“大厂拼多多”的劳动合同纠纷,自2020年12月8日接案起到2022年3月9日二审判决,历时将近一年半。我们走完了劳动仲裁、劳动一审、二审三个程序,而且相比劳动仲裁,法院支持我方诉请的金额更多。2020年12月8日晚,我接到同学电话,问我愿不愿意接一起关于公司开除员工的案件。大体了解情况后,我初步认为这个案子可以打,并简单的给了案件当事人一些法律咨询,让案件当事人第二天来律所面谈。
12月9日,当事人王女士来律所当面陈述了案情:2020年12月6日,王女士的直属领导口头向王女士提出要求王女士自行离职或者调岗,2020年12月8日,王女士公司的人事和直属领导一起口头向申请人提出要求申请人自行离职或者调岗,王女士认为自己在原岗位上能胜任工作,且新的岗位工作内容或工作强度与原岗位存在较大差别,考虑到王女士的身体原因及职业规划,王女士认为直属领导的要求调岗不合理。在王女士在与公司协商过程中,即2020年12月8日下午,公司停止了王女士人公司的所有权限,包括门禁卡、工作群、工作软件等,王女士当日晚上无法从公司打卡下班。次日,王女士无法通过门禁卡进入公司,也无法登陆公司系统、邮箱、软件,无法正常开展工作。2020年12月9日,公司向王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原因为:1.违反保密义务;2.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2018年4月20日,王女士在与杭州微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地为杭州,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工作岗位为招商部门类目运营,工作地点为上海,王女士的劳动报酬构成以及月基本工资(即固定工资)标准具体见双方签署的《聘用意向函》。后来,公司多次给王女士每个月增加薪酬,到2020年4月,王女士每月固定工资25000元。
2020年8月,王女士向公司人提出想把社保从杭州转至实际工作地上海,公司表示同意并让王女士直接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即可。2020年9月1日,王女士在公司的要求下与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王女士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均不变,劳动合同约定王女士的劳动报酬构成以及月基本工资(即固定工资)标准具体见双方签署的《聘用意向函》,但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向王女士发送新的聘用意向函。
律师劳动仲裁前即介入,避免劳动者陷入公司圈套。
2020年12月9日下午,我和协助办理本案的实习律师一同接待了本案当事人。当事人下午就确定委托并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2020年12月9日下午,公司HR微信要求王女士将笔记本电脑带到公司,以便清理与工作相关的文档和信息。公司在没有书面解除通知书的情况下就要删除员工信息,我们认为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我们让王女士给HR回复“为什么清理的信息,我现在还是处于劳动合同期保护内,公司这样做,是要单方解除跟我的劳动合同吗?”
2020年12月9日夜,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向王女士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劳动者在3日内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12月11日晚上,王女士在公司人事的再次要求下,带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及删除笔记本电脑信息。在此之前,我们和王女士再三告知,如果公司在办理离职手续之时,让你签署一切文件,看仔细,看完跟我沟通。
果然,王女士当晚电话我,称公司要让她签署一个类似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费用已结清,不存在任何薪酬、经济补偿金等纠纷”的文件。且如果王女士不签署,公司就不给王女士出具《离职证明》。我当即告知王女士这个文件不能签,签完之后劳动仲裁也没必要再打了。王女士听从了我的建议,没有签署该文件。当然,公司也没有给王女士出具《离职证明》。
庭前我们对诉请、事实、证据进行了细致充分的准备。
前期经过我们细致充分的准备,我们在仲裁申请书上申请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各类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20年12月份工资差额、年终奖六项仲裁请求。我们将相应的证据、统计表整理出来,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尤其是加班工资这项仲裁请求,因为加班的时间是按天计算的,而本案的各类加班跨度将近一年,这个工作量确实非常大。
2020年12月17日,我去长宁仲裁委立案,不巧仲裁委周五不接待,但是我从立案的一个老师跟我闲聊说,告“拼多多”的劳动案件挺多的,但是劳动者很少能够胜诉。我忽然想到推荐客户的同学闲聊说的,比起腾讯是“南山必胜客”,拼多多则是的“长宁必胜客”,我笑笑觉得有点意思。2020年12月21日本案立案。2021年1月28日,仲裁开庭。
劳动仲裁庭确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持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两个:1、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王女士在杭州微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用以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余仲裁请求的支持与否,我方主张及对方抗辩情况本文暂不展开。
1、仲裁庭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拼多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是:2020年12月8日王女士将带有公司数据的电脑带离了办公室,且当天人事已经告知王女士将电脑带回办公室,但王女士没有理睬。因此,王女士违反了在此之前签订的《数据安全承诺书》、以及《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这两项规定员工泄露公司保密信息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
对此,我方认为员工带回电脑行为不能必然得出员工泄露公司保密信息的结论,且员工在家登陆公司系统也是需要“拼多多”公司专用的VPN通道,《数据安全承诺书》中称VPN通道也可视为办公环境,因而王女士并未违反《数据安全承诺书》的规定。长宁区劳动仲裁委裁决书上也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的同时对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规定了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此项权利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在查明劳动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谨慎行使之,并对证明违纪事实成立及解除适用负有完全的举证义务。申请人签署的《数据安全承诺书》规定员工不能将数据资产代理办公环境,然该承诺书后并未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约定明确责任。即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工作电脑载有属于公司保密信息的数据资产,但现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数据信息采取过相应保密措施,且从人事2020年12月8日向申请人所作的提示来看,其仅要求申请人对电脑中的信息进行保密,而并未禁止申请人将电脑带离公司的意思表示。现被申请人援引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泄露公司保密信息属于严重违纪’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但申请人将电脑带离公司的行为主观上难以认定申请人系为了泄露保密信息而为之,客观上亦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泄密行为。现被申请人以此为由直接认定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理由欠充分,本会难以认可。”
2、仲裁庭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理由如下:本会认为,申请人2018年4月20日与杭州微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9月1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虽主张由于公司原因而从杭州微米公司被安排至被申请人处工作,但根据双方陈述来看,上述劳动关系的转移因申请人要求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而安排其与注册在本市的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该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故对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应当承继申请人在杭州微米公司期间工作年限的主张,本会难以认可。我方提出的王女士虽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未发生变化,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论点,没有被仲裁庭采纳。在接到本案后的几天内,经过梳理事实和检索法规案例,我预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的年限应当合并计算。收到裁决书后,王女士已经比较满意仲裁结果,相比其他员工告公司基本告不赢的状态,她已经告赢了。但我认为仲裁委没有认定劳动年限合并计算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我们又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




律师介绍:洪志峰律师,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5867169848
代理案件:
1、主办一起人身侵权案件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并在CCTV1《今日说法》栏目“突然冲撞”、CCTV12《法治深壹度》栏目“追三轮车追出的十级伤残”播出。
2、张某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公安超过两年没有移送检察院,等于没有到审判阶段的无罪案例;
3、张某某盗窃案,从法理的角度上成功说服检察官将罪名从盗窃罪改为职务侵占罪,将原本三到五年的刑期直接降成九个月。
4、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吸金额达到2.1个亿,法院阶段与审判长反复沟通,退赔等方式本案陆某某获得缓刑。
5、郭某某盗窃案,在检察院批捕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证据不足,郭某某未被逮捕。因本案证据不足,本案未再启动任何刑事程序,等于公安撤案。
6、群体性案件,代理普陀某小区156户业主诉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最终本案156户业主全部获赔。
业务领域:公司纠纷、劳动纠纷、传统民事纠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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