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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导游如何直播、带货?带什么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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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20: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10月10日

作者:李志轩

导游直播带货难不难?

如果导游一开始就直播带货,则比较难;如果先直播,顺手后再带货,则比较容易。这可能是一个哲学问题,需要辩证的看。将直播带货分解为直播、带货和直播带货,导游就可以比较容易的介入这个新行业、新职业。

目  录

一、什么是直播带货?

二、直播带货的特点

三、导游能直播带货吗?

四、导游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直播带货?

五、为什么说导游具有天生的直播、带货能力?

六、导游直播、带货难吗?

七、导游如何直播带货?

八、导游如何获得较高的坑位费?

九、文旅部门会支持导游直播带货吗?

十、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哪些商品和服务可供导游们直播带货?

十一、为什么建议导游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如何做好税务筹划?

十二、导游如何取得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证书?

十三、导游直播带货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导游会做“直播”,是其天生属性,如同刚出生的婴儿会哭一样;如果导游连“直播”都做不好,他就考不上导游资格证;初级导游、中级导游、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实际上是对导游“直播”能力的综合评价。导游“带货”,因现行旅游法律法规不允许其“带货”,其带货能力如何,还不得而知,但不排除个别导游一旦依法直播带货,其能力完全有可能超越网红李佳琦们(我还不清楚李佳琦是否取得了导游证)。

导游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职业,导游业务由于有其天生的缺陷,导致其在淡季、突发事件发生时收入大幅度减少甚至归零。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快两年了,什么时候是个头还不见天日(有点过度悲观)。这直接导致近80万导游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长此以往,“地主家也会没有余粮”,更何况并不富裕的导游还不是“地主”。如何让导游生存下去,或者说如何让导游有序生存下去,就是一个新问题。目前流行的直播带货模式,可能能解决导游们的生存难题;如果文旅部门能够有序引导,就有可能盘活文旅融合这盘大棋,让导游们真正成为文化强国、文化自信、“一带一路”的文化传播使者。由于大量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不受季节性影响,有的还不受突发事件的影响,如果文旅部门有序引导导游们为其直播带货,有序取得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证书,让导游们有序“双职业”执业,可能会起到一举多得的效果。由于这个问题太大太新,本文以杂谈的形式,与大家分享我对导游直播带货的理解、导游们在直播带货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什么是直播带货?

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安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信办发文〔2021〕5号)第二条的规定,直播带货,即网络直播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直播带货,由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经营主体组成。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直播带货的特点

直播带货行为,分为网络广告行为和网络销售行为。前者是为广告主做广告,后者为供货商做销售。因此,直播带货的主播(直播营销人员、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以下类同),其收入至少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播不带货为广告主做广告的收入,另外一部分是为供货商带货的佣金收入。

直播带货与线下销售本质上没有区别,只不过两者采用的平台不同。

直播带货与线下销售最大的不同,是两者对整个营销过程中证据保存的方式不同。线下销售时,由于没有录音、录像甚至在广告推广过程中没有书面资料,营销员可以“展开”营销,该说的不该说的,只要对销售有利,都可以说;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签书面合同,现金交易随处可见。一旦双方发生纠纷,由于没有可以调取的证据,结果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直播带货则不同,主播的任何言行,都准确无误的记录在案。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调取录音、录像、银行、第三方支付等证据,谁对谁错,一目了然。

三、导游能直播带货吗?

根据现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游接受旅行社委派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从事直播带货业务。其依据如下。

1.《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结合直播带货的相关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从事直播带货活动。

四、导游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直播带货?

虽然现行旅游法律法规禁止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中向游客兜售物品,但不禁止导游在不从事导游活动时从事直播带货活动。因此,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只要不是在带团过程中从事直播带货,现行旅游法律法规则不禁止。这和明星大腕、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律师、会计等职业人员从事直播带货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不能“带货”,能不能直播?即为广告主做广告。现行旅游法律法规则没有禁止,反而有的旅游主管部门持支持的态度。比如,在2013年《旅游法》刚通过时,由于大家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误读,导致大家对导游能否讲解当地土特产品而纠结。当时的贵州省旅游局及时发布《关于做好贵州省名特优旅游商品购物场所和民族演艺推荐工作的通知》(黔旅办〔2013〕275号),明确“四、介绍本省特色产品、民族文化是导游讲解词的组成部分,满足游客正常购物等需求也是导游职责所在。导游人员在接待服务工作中,应积极热情向游客推荐我省名特优产品和民族演艺,充分发挥导游联系游客、宣传贵州、推介贵州的媒介作用,认真履行好导游职责和义务。”从这个角度理解,导游任何时候都可以直播,且可以获得收益,但在带团过程中不能“带货”。

五、为什么说导游具有天生的直播、带货能力?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6号)对职业的分类,我们对比以下几类可以从事直播带货的几个职业。

(1)营销员,职业分类代码4-01-02-01。

(2)互联网营销师,职业分类代码4-01-02-07。

(3)旅游咨询员,职业分类代码4-07-04-04

(4)保险代理人,职业分类代码4-05-04-01。

(5)导游,职业分类代码4-07-04-01。

(6)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职业分类代码2-10-04-02。

(7)社群健康助理员,职业分类代码4-14-01-04。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细细比对,看看导游这个群体是否适合从事直播带货,如果直播带货,其潜力到底能有多大。

作者认为,如果导游再能掌握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直播技能,同时取得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证书,这种导游直播带货能力,不可估量。

六、导游直播、带货难吗?

导游直播、带货难吗?回答既简单又复杂。简单的是,直播的门槛太低,只要会用手机就可以直播,复杂的是,带货难度比较大。

如何理解呢?我们先从法律角度理解直播带货行为。

前面说了,直播带货行为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行为,这两个行为既独立又连贯。前一个行为属于广告宣传行为,后一个为属于零售交易行为。从这个角度理解主播的收入来源就比较简单。

比如,李佳琦直播带货时,一般收两种费用,一种是坑位费,另外一种是佣金。坑位费实际上就是广告服务费,即便我没有销售,这笔费用必须给;佣金就是带货的提成,按照双方约定的销售量提成。

那么,全国近80万导游从事直播带货业务到底难不难呢?说难,更多的导游是把自己的目标对标成李佳琦、薇娅等网红。说简单,真的比较简单。

实际上,中国导游几十年来一直在从事着“直播”带货业务,且“屡屡得手”,只不过在互联网直播上(线上)直播带货时落伍了,其根本原因可能是没有搞明白直播带货的内涵。

举个例子。旅行社、导游、司机和旅游购物店之间是如何让游客购物的。

旅游购物店是供货商,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和旅游购物店共同组成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导游和旅游购物店营业员共同完成“直播”带货,而整个运营者就是旅行社。

在这个环节中,导游直接为游客“直播”(一般是在旅游大巴车上),从事广告宣传工作,旅游购物店营业员完成带货工作,“导游+营业员”共同完成线下“直播”带货。而整个运营者就是旅行社,旅行社有机的把组团社、地接社、旅游汽车公司、购物店、全陪、地陪、司机、营业员整合在一起,完成了“零负团费”商业模式的大循环。

这就是旅行社线下“直播”带货的整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导游从旅游购物店拿到的那部分费用(不探讨是否合法),实际上就是直播带货的坑位费,即为旅游购物店做广告宣传的服务费;虽然此费用是以游客购物量来计提,但其本质还是广告宣传服务费。而旅游购物店营销员的职责才是真正的带货。另外,二十年前旅游购物店给旅行社、导游、司机的停车费、人头费,其本质应当是广告宣传服务费,而不是带货费。

所以,中国旅行社及导游事实上很早就在从事“直播”带货业务,只不过从事的是线下“直播”带货业务。就像前几年互联网企业“开创”的“羊毛出在狗身上猪买单”商业模式一样,实际上,这些互联网大咖的这些所谓的思维,远远落后于旅行社的“零负团费”模式。从这个角度看,旅行社和导游是这些创新模式的开创者,只不过这些所谓的“创新”有点偏离了方向,以至于没有发展到像互联网企业、李佳琦们那样达到巅峰。

面对现在的互联网直播带货,导游们在李佳琦等网红高手面前迷惑了,以至于对直播带货“望洋兴叹”。

七、导游如何直播带货?

我们将直播带货行为分为两个行为,一个是广告宣传行为,另外一个是零售交易行为。

对于广告宣传行为,中国的导游一向是一把好手并可以取得较好的收益。一部手机就可以为供货商做广告宣传,这个业务门槛比较低,只不过很少有导游尝试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尝试不成功。比如,某个导游为一家A级旅游景区做直播广告宣传,从而获得500元、5000元、50000元的广告服务费(也可以用门票折抵)。这就是直播带货中的坑位费。

对带货行为,即零售交易行为,这的确是导游甚至是旅行社的短板。长期以来,由于导游仅仅为线下旅游购物店做广告宣传,而带货行为,一方面现行旅游法律法规不允许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带货,另外一方面,带货又是由旅游购物店的营业员来完成。因此,导游在带货方面的确有短板,但这种短板并不意味着导游在不带团做直播带货时可以克服。

因此,导游做直播是可以盈利的,带货可能还有待逐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疫情期间,导游们要反思我们这个职业,深刻理解导游这个职业的优势和短板,这样再与旅行社、直播营销平台、供货商等经营者合作时,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八、导游如何获得较高的坑位费?

坑位费的高低,取决于导游的臀部(粗俗)大小。导游的臀部大,坑位费相对就高,臀部小,坑位费就低。导游如何让自己的臀部最大化就是一个技术问题。

比如,姚明的个子高,相对来讲臀部就大,但我们导游都是普通人,臀部自然没有姚明大,怎么才能做大臀部呢?也很简单,就是让中国的特级导游、高级导游、金牌导游以及热衷于做直播带货的导游们发起,成立一个导游直播带货公司,这个公司法人的臀部有多大,取决于有多少导游介入。比如,全国近80万导游成为这家直播带货的股东(不探讨代持股问题)或者从业人员,它的臀部就足以坐塌中国最大的景区、中国最大的旅游购物店,碾压所有的有直播带货需求的各类企业,同时还可以为中国航天代言,为中国的非遗产品代言,为中国的“一带一路”代言。如果有人认为全国只有一家导游直播带货公司涉嫌垄断,我们也可以成立中国“移动”导游直播带货公司和中国“联通”导游直播带货公司。当这样的导游直播带货公司成立时,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企业就有可能主动把坑位费交给你,而且坑位费很高,因为你(法人)的屁股足够大,能为这些企业带来他所需要的利益。

希望全国的特级导游、高级导游、金牌导游以及愿意为这个职业繁荣昌盛做点贡献导游们认真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以上说的是导游和导游们如何做直播带货。如果旅行社也介入直播带货,这个问题就变得更为简单。

依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带货由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组成,如果将线下“直播”带货模式上移到线上,旅行社充当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角色,同时兼顾直播间运营者角色,导游就是直播营销员,只要大家找一家直播营销平台即可。

至于“货”的采购,并不复杂,建议大家采购哪些属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商品和服务。

比如,非遗文化产品和服务,毛利率可以极高,正能量,可以销往海内外,而且不存在谈旺季难题,更不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影响销售等难题。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鼓励的提振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商品和服务等。对于山西省来讲,酿品、饮品、乳品、主食糕品、肉制品、果品、功能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中医药品等精深加工农产品都可以成为旅行社的供应商。

另外,归口于文旅部门的艺术品和工艺品等商品,也是旅行社和导游们直播带货的首选。

九、文旅部门会支持导游直播带货吗?

这要从两方面说起。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3号),互联网营销师属于新增加的职业。如果导游想做直播带货,从持证上岗角度看,就应当取得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证书。

当导游既取得导游职业证书,又取得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证书时,如果近80万导游都成为李佳琦、薇娅那样的网红,每人年收入在几亿元,中国的导游可能就不干导游了。这可能是文旅部门的最大担忧。

文旅部门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总不能因为一场疫情,让中国的导游流失到其他行业。

可是,在疫情面前,由于导游业务先天不足,存在旅游淡季,存在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足,国家政策也不可能为疫情中的导游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导游为了生存,自然就会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这是市场行为,不是政策所能左右。

作者认为,文旅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为全国四万多家旅行社以及近80万导游搭建一个可以管控的直播营销平台。为了一劳永逸,可以参照2021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意见的公告》规定的“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等要求,由文旅部门发起,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国企牵头控股、民企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共同参与成立直播营销平台,要求或倡议旅行社和导游在这个平台上开展直播带货活动。而为这个直播营销平台上各经营主体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供货商,优先选择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单位。这样,该直播营销平台既能让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还可以发挥旅行社、导游的天生的优势,既能广告宣传和带货,又能在可控范围内鼓励导游双职业运营,这就可以弥补导游业务先天不足,解决导游收益欠佳的难题。



(图中的“网个”,全称叫网络无雇工个体工商户)

文旅部门甚至可以考虑,向人社部申请“导游互联网营销师”这个属于文旅领域的新兴职业。

实际上,如果文旅部门不主动引导导游自谋生路,度过难关,一旦市场(或资本)将导游引导到文旅部门不想看到的领域,那才是最大的悲剧。

比如,大量的导游成为类李佳琦、薇娅后,导游职业将会变成导游们的兴趣和爱好的职业。

十、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哪些商品和服务可供导游们直播带货?

原国家旅游局和原文化部合并前,原文化部在2017年4月12日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产发〔2017〕7号),在其目录中将文化产业划分为十一个行业,它们分别是(一)演艺业、(二)娱乐业、(三)动漫业、(四)游戏业、(五)创意设计业、(六)网络文化业、(七)文化旅游业、(八)艺术品业、(九)工艺美术业、(十)文化会展业、(十一)文化装备制造业。由于大环境和疫情的影响,这十一个行业也特别需要有人为其直播带货。

另外,文化和旅游领域现有五部法律,其中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于2011年6月1日施行,比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还早。截止目前,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和2021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项目名录,共计1557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申报地区或单位进行逐一统计,共计3610个子项;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先后于2007年、2008年、2009年、2012年、2018年,命名了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068人。如果算上省级、地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非遗传承人,那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这与直播带货有什么关系呢?

有,当然有。非遗项目也是文旅部门的项目,其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自不必细说,感兴趣的导游可以恶补一下它对文化强国、文化自信、“一带一路”、文旅融合的重要意义。但这个项目有个难题,就是传承人很难往下传承。

作者这两三年对非遗项目做过一些简单的调研,非遗传承人生产能力很强,销售能力很弱,他们都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能工巧匠,但在营销上却是短板。

举个例子,陕西有个省级非遗项目叫马瓢,我慕名到制作马瓢的工作室去拜访,期间这位传承人的女儿接待了我。

我问她,你们为什么不带徒弟啊?答,养不住徒弟,制作的产品销不出去,一个月两三千元工资,年轻人也不干。

问,你们的马瓢最贵卖到多少钱?答,三万。

问,主要是什么人在收藏?答,大部分是陕西人。

问,想过把马瓢十万元卖给全世界的陕西人吗?答,当然想,可我们只会做,营销不行。

问,想不想和全国的导游合作,把你们的马瓢推向全国全世界?答。太想了,我们找不到他们。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的八义窑红绿彩瓷烧制技艺,2021年被国务院列入《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我到这家单位参观了整个厂区、车间和博物馆,也与这家单位的负责人做了几次面对面的交流。八义窑红绿彩瓷烧制的瓷器精美绝伦,无以言表,但存在一个问题,怎么能把这些代表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瓷器销售到海内外。单位负责人说,虽然我有一定的资本可以支撑这项技艺短时间不会失传,但从长期看,如果这些文化产品不能变现、足以维持这项技艺的持续发展,未来是什么情况还说不清楚。

我问,为什么不请全国的导游为你的非遗文化产品代言、带货?答,不认识他们,只知道他们只会当导游。

问,你认为导游能否为你的文化产品直播带货?答,他们肯定行,他们能为不同的游客提供不同的讲解服务,肯定能为这些非遗文化产品直播带货,但我找不见他们。

问,你的非遗项目是通过什么路径申报国家级非遗项目的?答,先在我们上党区文旅局申请,然后长治市文旅局、山西省文旅厅,最后文旅部。

问,你知道导游归谁管吗?答,文旅局。

当我计划再问时,他说,我知道了。

实际上,全国的各行各业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产能过剩,经济效益不理想等问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缺乏自己可靠的销售通道。如果文旅部门组织全国的旅行社、导游为这些非遗项目做直播带货,由于很多非遗项目的销售不存在季节性,且在文旅部门可控范围之内,导游们何乐而不为!

当中国的导游可以通过文旅部门的直播营销平台为其文化产品直播带货时,受益的不仅仅是导游这个小小的群体。

导游真的能成为真正的文化传播使者。

十一、为什么建议导游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如何做好税务筹划?

导游直播带货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而收益就与合法纳税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在明年使用的国家税务金税四期系统时,能够做好税务筹划,可以为导游节省很大的费用。

当导游既有导游职业证书,又有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证书“双职业”执业时,建议导游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就是“双职业”的业务范围,这也意味着原国家旅游局推行的导游自由执业制度的落地,也为导游的身份认定奠定基础。导游办理个体工商户后,就不再属于“三无”人员。另外,现在办理营业执照是五证合一,同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为了充分享受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建议导游一定要向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核算,这个很重要。

假设一名导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个月的经营收入(佣金、广告费或导服费)为3万元(含3万元),全年合计收入在36万元以内(佣金、广告费、导服费等),导游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算,对于在天津和海南的导游个体工商户来讲,其纳税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由于该导游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只有3万元,因此,免缴增值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因此,增值税免缴,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免缴。

3.个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月度经营收入在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即导游从事直播带货等经营行为其月经营收入3万元,合计全年收入36万元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当一个天津导游通过税务筹划,年收入36万元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税全部免缴。注意,如果导游是在旅行社全年领工资36万元,6万元以外部分是要核算个人所得税的。

当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结果也是如此。

以月收入3万元举例,是因为绝大多数的初级导游年收入很难达到36万元。即便有的导游月收入在10万元以上,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天津政策)。

导游及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的金税三期系统来讲,似乎无关紧要,但对于明年即将升级的金税四期系统,导游个人收入几乎没有偷漏税的空间。现在的税务机关是“以票管税”,明年将变为“以数控税”,这里的数,指的是大数据。国家各个部门的数据都会自动汇聚在金税四期系统中,到那时,导游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将会发生巨变。

实际上,全国各地的税收政策都差不多,以上仅仅是以天津和海南为例。

我们不要和国家要钱、要财政补贴,国家大了,比导游更困难的行业、职业等群体还有很多;我们要学会和国家要政策,比如,导游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如果能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比国家给你一两万元现金还实惠。据测算,如果按照以上所举案例导游年收入36万元享受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比导游按照劳动合同工资薪金收入36万元少交4-5万元个税,这对于哪些潜力巨大的网红导游来讲,意义非凡。

对于普通导游,不要直接对标李佳琦们,我们可以给自己定个小目标:年收入能够全部免税就可以了(年收入不超过36万元)。

另外,导游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并不影响旅行社对导游的委派,影响的是,按照现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旅行社计划委派的兼职导游没有劳动合同,聘任的旅行社就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才能委派。虽然旅行社今晚通知导游明天早晨5点上团只带一个“一日游”的团,旅行社必须在导游出团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其交纳五险一金。(实际上不可行)

十二、导游如何取得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证书?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互联网营销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燃气储运工国家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等21个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附件:1.互联网营销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其工种又分为选品员、直播销售员、视频创推员和平台管理员。按照取得一级/高级技师的要求,可能“李佳琦们”都很难取得的一级/高级技师,全国的高级导游们有可能率先取得。

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网络用户已超过8亿,2020年我国互联网营销人才需求约1500万人,人才缺口约1000万人。到2025年,人才需求将达到约4500万人,人才缺口约4000万人左右,而互联网营销人员超1000万,且以每月8.8%速度增长。当直播带货的身份获得官方认证后,像李佳琦这类的网红们也需要“凭证上岗”。

未来,持证上岗的直播带货导游,不仅仅其公信力强,其收入也会比无证者高。取得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证书的导游,将是“双职业”从业人员,导游的收益也将可以多渠道获得。一方面做直播可以取得广告服务费收入,一方面做直播带货可以取得佣金收入,还可以为旅行社带团取得导游服务费收入。

未来,最体面的人群可能就是取得“双职业证书”的导游们。他们的业务将没有谈旺季,突发事件不再是厄运。

不过,人社部的这个文件还是征求意见稿,考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导游们抓紧时间,积极准备,将可以与李佳琦、薇娅们同时取得互联网营销师职业证书。

十三、导游直播带货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营销类

《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安全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

(二)广告类

《广告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价格类

《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等。

(四)直播带货交易类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五)其他

《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互联网营销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燃气储运工国家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等21个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电子商务直播营销人员管理规范》(T/ZEA 007—2020)……

由于本人对直播带货的认识还很肤浅,又想用通俗的语言与大家交流,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予以甄别,以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目的。

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配图由编者李志轩编配,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若来源标注错误、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烦请告知,我将立即删除。谢谢!联系邮箱:9287044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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