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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经营者状告监管部门,杭州中院审理一起侵犯“数据产品”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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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2: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邹宸 通讯员 钟法

5月28日上午,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数据产品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该案系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系一名平台店铺经营者,被告为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等,案件涉及数据权益保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显著代表性。余杭区人民政府区长、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为了方便电商个体经营和发展,杭州T公司自行开发了一款名为“生意参谋”的大数据产品,该产品将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内的商品、交易、用户行为等后台数据进行收集加工,形成集商业预测、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商业信息服务,并通过付费订购的方式提供给平台商家使用。

平台商家在知晓并签署账号使用、数据使用等相关条款约定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权限地查看相应数据信息。

2022年6月到8月期间,在该平台代理运营网店的缪某某,把其店铺子账号,提供给另一电商平台的员工杨某某,使其能够查看该店铺订购的“生意参谋”数据。获取了账号的杨某某,频繁多次登录“生意参谋”浏览点击相关商业信息,后被T公司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名举报。

经余杭区市监局经调查,认定缪某某泄露了T公司的商业秘密,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缪某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随即向余杭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余杭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缪某某仍对复议结果不认可,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据了解,本案是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首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庭审前,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会议,完成了证据交换等工作。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 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以及行政复议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2. 案涉“生意参谋”中的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3. 原告缪某某将“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使用是否违反了保密义务,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 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庭审中,各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充分地进行了观点阐述、法庭辩论并发表最后陈述。最终,因案件属于涉数据权益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故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杭州市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主席、杭州中院特约监督员、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毅接受采访表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高质量的司法保障。

“这一起案例对于‘数据产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如何保护等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意义,公平公正的审判将有利于明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边界。”方毅补充,“我期待本案的宣判结果早日出炉,为数据的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充分利用提供司法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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