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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治素养基准
《浙江省公民法治素养基准通识版(第一版)》基准四: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35 条: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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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打开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看到某当红明星在带货,但是直播间昵称与该当红明星并无关联,仔细一看原来是素人主播利用“AI换脸”技术给自己“换”了一张明星脸,增加直播视频流量,助力直播带货。该素人主播换脸带货行为是否违法?
权利义务清单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AI换脸”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同时,由于技术获取门槛逐步降低,技术滥用现象也层出不穷,加上合成的视频、图像外观上具有高度真实性,普通人难以准确辨认,对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会造成威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直播带货中通过技术手段将自己的脸换成明星的脸的行为,已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如果涉及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除了需要承担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外,甚至可能构成侵害明星名誉权。
作为网络时代的普通民众,应当加强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轻易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透露自己的正面照片、指纹等个人生物信息;当在网络上浏览一些视频、动图时注意分辨信息真假。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人冒用、盗用,应当及时保存侵权图片、视频,向侵权者主张维权并要求网络平台运营商予以下架,造成严重侵权后果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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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来源:浙江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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