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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品牌方与MCN机构之间的合同诈骗系列案件,作为品牌方代理律师,笔者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进行报案,目前该案正在侦办阶段。
该案中笔者接受三家品牌方委托,三家品牌方在产品推广过程中与MCN机构进行对接,该机构以其拥有大量直播大V资源能为品牌方带货为由,与各品牌方分别签署了直播带货合同,合同签署后各品牌方支付了相应的价款但该MCN机构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犯罪行为。其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意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客观方面:在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这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导致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转移财物给犯罪分子。
结果方面:必须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根据刑法的规定,数额的大小是判断该罪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
法定刑罚:根据骗取的财物数额大小和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合同诈骗罪的刑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等。
此外,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特定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则没有这一限制。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受到严格的惩处。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量刑,通常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手段、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二、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本案中,涉案的MCN公司前后在不同时间节点与三家品牌方分别签署直播带货合同,其在同第一家品牌方签署带货合同后自始没有履行合同且拒不退款;在此情形下又分别与其他两家品牌方签署直播带货协议,笔者认为该MCN机构在明知其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形下与相关品牌方签署直播带货协议,其主观上应当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在合同签署时,在其并没有任何主播资源的情形下,捏造相关事实,使得品牌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与MCN机构签署直播带货合同;
(三)对于品牌方支付的合同款项,MCN机构在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拒不退还且经笔者调查,全部合同款项目前已经不知去向。
综上,笔者认为MCN机构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律师提示
在直播带货火爆的今天,不少品牌方选择MCN机构为其直播带货,但在MCN机构选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品牌方在选择带货MCN机构时应当审查其履约能力,如该机构与相关主播、机构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注意,最好对于原件进行审核),确保该机构有履约能力;
(二)对于MCN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如其办公地、直播地等,确保该机构真实存在并正常运营;
(三)对于带货协议的条款内容进行充分把控,特别是付款节点,建议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切勿在对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前支付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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