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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直播带货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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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 11: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之一

孙某诉山西一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焦某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直播带货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欺诈行为认定及责任分配
2021年7月,被告焦某在快手APP平台上直播时虚构小女孩悲惨境遇以及解救、筹款等系列剧情,谎称为小女孩筹集手术费用,以低价出售玉石并鼓励粉丝购买。原告孙某信以为真,产生同情,在直播中购买了多件商品。后发现直播内容是虚构的,原告认为焦某的行为涉及炮制低俗剧情、编造虚假事件和实施营销欺诈,损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焦某和被告山西一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原告货款2274.60元,赔偿6823.80元,并在快手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快手平台已尽到平台监管职责不承担责任。专家点评网络带货主播不向消费者明示直播带货销售者和实际经营者,网络带货主播与消费者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带货主播通过虚构人物故事情节,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商品,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审查核实平台内相关主体的资质,对平台内的直播间、主播和商户加强管理。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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