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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衡案例 | 网红主播带货不如预期,直播机构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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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4 18: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短视频的流行,直播带货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新的蓝海市场,小杨哥、李佳琦等头部主播一年销售额数以亿计,超级个体不断涌现。实际上,企业愿意找网红主播带货,主要是看重了主播的流量,然而网红直播带货不如预期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如网红主播出现带货不如预期的情形,直播机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MCN机构与企业的直播带货纠纷,当事人认为MCN机构带货效果不如预期,要求MCN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笔者通过查阅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诉讼策略,最终成功取得一审、二审的胜诉判决。现笔者将该案件复盘总结,进行分享。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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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某知名MCN机构签订《营销推广服务协议》,约定MCN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双十一冲刺包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一个月内向当事人提供4个链接(即:4场直播),其中双十一链接2个,日常链接2个(合计四个坑位)等服务事项。当事人支付服务推广费后,MCN机构采用混播方式向当事人提供了2场直播服务,但由于2场直播服务效果差强人意,甚至无法覆盖当事人支付的推广费用。当事人认为MCN机构带货效果不如预期,故委托笔者要求MCN机构退还已支付的推广费。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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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未达到预期的GMV(直播成交金额),如何处理?

在直播带货的行业惯例中,MCN机构和客户的合作一般为“基础坑位费”+“产品销售佣金”。“基础坑位费”是指直播场次,例如基础坑位费是20万,对应的是MCN机构为客户提供4场直播。“产品销售佣金”为根据产品销售额(退货销售额一般会剔除)抽佣,知名主播的抽佣比例一般在20%-30%,成交数据一般以热浪引擎(淘宝直播)或者巨量千川(抖音直播)平台的后台数据为准。但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客户的权益,双方一般还会约定预期GMV(直播成交金额)不得低于坑位费,否则需要另行协商补播或者退款。

司法实践中MCN机构和客户最常出现的纠纷在于,MCN机构承诺的GMV(直播成交金额)无法达标,即直播效果不如预期。对于客户来说,既投入了坑位费,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直播效果还无法覆盖基本的坑位费,客户自然会要求MCN机构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对应的经济损失。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即在于此。

直播效果差强人意,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在直播行业中,最常出现的直播方式是混播,即在同一固定时间内对很多商家的产品进行直播。混播特别考验直播团队的控场能力,主播必须精确把握每个商品的直播时间,以防止在固定时间内播不完全部商品,又或者某些商品要求必须在黄金时间段进行口播,但由于前面的商品没有播完,严重影响后续商品的口播时间,使得某些商品错过了黄金时段。此外,有些直播团队无法同步协调全部商品的上架时间,使得直播时手忙脚乱,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搞砸一场直播活动。

在笔者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就认为MCN机构的控场能力较差,导致当事人的商品无法在黄金时段播出,且口播时关键的内容没有进行直播,道具未作展示,宣传海报标价出错等,最终导致直播效果差强人意,进行要求单方解除合同。

二审尚未发生,要求违约方承担全流程代理的律师费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当事人和客户签订的《营销推广服务协议》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损失范围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在笔者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双方签署的代理合同约定的是全流程代理,因此,笔者在起诉对方时要求对方承担全流程代理项下的全部律师费。MCN机构抗辩律师费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不予认可。

由于引申出来的焦点问题是,在一审期间,在尚未发生二审费用支出的前提下,要求违约方承担全流程项下的律师费,是否合理?

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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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播未达到预期的GMV(直播成交金额)的司法观点

针对直播未达到预期的GMV(直播成交金额),具体要看双方签署的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另行协商安排补播”,MCN机构也配合进行了相应的补播,一般来说,企业很难主张MCN机构违约,进而要求单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双方协议并未对此做出约定,或MCN机构拒不配合进行补播或者退款的,则公司一般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MCN机构退还相应的推广费用及利息。对于退还的推广费用如何计算,司法实践的判决观点是以按照完成销售量的比例退还相应的推广服务费用及利息。例如,直播达成的GMV是6万,坑位费是20万,则应退还的推广费用为20万*(1-6万/20万),以及对应的利息费用。

在本案中,法院就认为当事人要求MCN机构退还推广服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应按照未完成比例退还推广服务费。当事人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退款利息,系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直播效果差强人意,可否单方解除合同的司法观点

对于直播效果差强人意,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还是需要回归到法律上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照前述规定可以看出,除非直播带货达到“翻车”的地步,例如压根没对商品进行宣传,或者宣传时严重诋毁、抹黑该产品,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才有可能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因为主播控场能力问题导致产品介绍内容不全面、直播时间过晚,播的时间过短等因素,可以认定合同存在瑕疵,但尚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因此难以以此为由,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法院也认为“当事人在已完成的案涉两场直播前后提出MCN机构在直播前的宣传中存在部分价格标识错误的情形,且存在直播时间过晚、未介绍核心功能、返场直播时无声音、未切试水台、播的时间太短等问题,且有相应证据佐证,MCN机构亦未明确否认,故可认定MCN机构履行合同存在瑕疵。”

二审尚未发生,要求违约方承担全流程代理的律师费是否合理的司法观点

对于二审尚未发生,要求违约方承担全流程代理的律师费是否合理,在本案中,法院一审直接支持了当事人的要求,要求MCN机构承担全部律师费用。虽然二审时MCN机构提出了抗辩,但该案件已经经历了二审,故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认为MCN机构应当承担全流程代理下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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