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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案件中,中国卖家作为原告在美国发起TRO诉讼越来越多,而据笔者观察发现,在这些由国人发起的诉讼中,有一些其实并非是真实的权利人,他们只是抄袭了在中国或者其它地区的他人专利方案(或作品),然后向美国商标专利局或(版权局)提交注册申请。由于地域限制和信息差,美国注册机构在审查原告的专利(或版权)申请时,难以全面了解到相关背景信息,不能完全判断出申请的专利缺乏新颖性(或版权缺乏独创性),在这种背景下,不少申请者便获得了权利证书。在获得权利证书之后,他们便打着维权的幌子,利用美国诉讼程序规则发起TRO,冻结被告店铺账户,以这种“截铺”的手段向被告卖家索赔,实现敛财这一不正当目的。多数被告卖家会选择向原告支付一笔和解金达成和解,较少有被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原因大致在于:一是被告卖家误以为自己确实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被蒙在鼓里,没有对原告的专利(或版权)提出质疑。二是被告委托律师应诉需要花费的律师费很高,考虑到时间和费用成本,被告不得不选择支付一笔赔偿金,以尽早结案。
实例1:坐浴盆专利案件(案号23-cv-22984),原告在2020年11月13日提交美国外观专利申请,在2021年3月30日获批注册。然而,我们经过检索,发现被诉产品早在中国已于2019年8月19日公告了专利授权,这足以判断原告的专利系抄袭。在这个案子中,笔者帮忙处理了一批被告店铺,刚开始谈和解的时候,原告针对多个店铺索要的和解金近30万美元,后来被告在提出上述反驳证据后,原告便无话可说,自动撤诉了这个案子的全部被告。
实例2:眼罩专利案件(24-cv-5615),原告在2022年1月17日提交美国外观专利申请,在2023年11月14日获批注册。然而,通过检索,我们发现被诉产品至少在2021年就已经出现在了市场,原告的专利是无效的。最终在来回谈判后,我们以0和解金让原告撤诉了。然而这个案子大多数被告并不知晓原告的真实专利状况,有的已经支付了赔偿金给原告取得和解,一定程度上,成全了原告敛财的不正当目的。
实例3:视觉迷惑地毯版权案件(23-cv-62295),原告的版权证书显示其其作品在2021年创作完成并在2022年7月4日获得注册。然而,通过检索,我们发现该作品早有人声称在2015年创作完成,并在2021年在中国版权局注册。我们在举出证据后,原告自动撤诉了我们代理的3个店铺,然而本案中有200名被告,其它大多数被告,要么不知道原告的版权有缺陷,要么不愿意承担律师费成本去应诉,便选择支付赔偿金了事,成全了原告敛财的不正当目的。
实例4:肥皂盒外观专利案件(24-cv-3476),原告在美国2021年7月27日提交专利申请,然而,中国内早在2020年10月2日就公告授权了相同的专利,原告的专利明显系抄袭。原告靠TRO案件获得了不少被告支付的和解金。
案例5:八爪梳外观案件(24-cv-5569),原告在美国2021年4月25日提交专利申请,然而,中国内早在2020年4月10日就公告授权了相同的专利,原告的专利明显系抄袭。
以上种种案例说明了跨境电商中,有那么一些人正在做“截铺”勾当,钻法律的空子,扰乱市场秩序,赚着昧良心的钱。
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教读者怎样去做“截铺”这种不道德的事,而是要提醒广大善良的卖家,在遇到专利TRO案件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案件,不要被原告蒙在鼓里,一昧的去支付赔偿金和解。
面对“截图”行为,被告卖家可以做的是:1. 广泛而深入地检索原告的专利(或版权)新颖性。根据笔者多年处理TRO案件的经验来看,由国人发起的TRO案件,其专利往往是没有新颖性的,相关专利或者产品在中国或者其它地区已经先于美国而存在;2. 与原告律师进行谈判,提供证据给原告律师,据理力争,争取不战而屈人之兵,让原告以0和解金尽快撤诉完结,恢复经营。3. 提起应诉答辩,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的专利无效,被诉行为不侵权,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和律师费。在TRO案件中,原告请求冻结被告的资金账户时需要向法庭支付一笔押金,用作原告TRO败诉后的赔偿金,押金数额依照法官的不同而有区别,押金数额少则5000美元,多则200,000美元,所以如果被告经调查确系无辜,决心要应诉到底,那么提起反诉来请求赔偿是最好的反击。在理论上,一旦法院认定原告的专利无效或者不具有胜诉可能性,那么案子的所有被告都将会得到释放。
以上案例内容由广东鹏科律师整理(微信Lawdefense)。广东鹏科律师事务所,常年从事中国跨境电商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谈判与应诉。与GBC、HSP、Keith、David、Flener、Srip、Saper、Scip等众多原告律所接触多年,积淀了深厚的专业知识。以上案例旨在帮助广大被告卖家就如何应对原告的起诉提供参考,也欢迎大家添加微信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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